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內部規章

  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刊登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

        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而設立,其內部運作受上述批示及本內部規章規範。 

第一條

委員會職能

 

  委員會的職能是就舊區重整的各項問題收集社會不同階層的意見,作出評估並提出建議供政府及相關的機構參考。   

第二條

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由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成員組成。

 

第三條

主席的權限

 

一、 主席的權限為: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全體會議。

 

(三)核准會議議程。

 

(四)就議程內容提出進行討論。

 

(五)推動委員會的運作。

 

(六)建議設立專責工作小組及跟進其運作。

 

(七)向全體大會建議專責工作小組的召集人及成員名單,供全會議決。

 

(八)行使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本規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 主席可將其權限授予專責工作小組召集人。

 

第四條

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建議、見解、意見或提議,並將文本呈交予主席或專責工作小組召集人,而該權利得以個人或集體名義行使。

 

第五條

全體會議

 

       一、委員會每年召開三次平常全體會議;主席亦可主動提出或應委員會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全體會議。

 

       二、主席於會議前最少七個工作天向委員會全體成員作出召集通知;召集通知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委員會在多數成員出席下舉行會議,包括主席或其代任人。

 

       四、關於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簡單多數票;倘出現票數相等時由主席投決定票

 

       五、有需要時,委員會主席得邀請其他政府部門代表、私人機構代表或其他人士列席會議。  

 

第六條

專責工作小組

 

        一、委員會可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設立專責工作小組。

 

        二、專責工作小組主要就其本身專題相關的事項、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見、提議、解決方法等,並以書面

                方式向委員會主席呈交建議。

 

第七條

專責工作小組召集人 

 

專責工作小組召集人負責召集及主持專責工作小組會議、擬定議程及推動專責工作小組的運作。

 

第八條

專責工作小組會議

 

        一、專責工作小組每年舉行六次平常會議;召集人亦可主動或應最少二分之一以上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有需要時,委員會主席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以常邀人士身份列席會議。

 

三、因應具體議題,委員會主席得邀請其他政府部門代表、私人機構代表或其他人士列席相關會議。 

 

        四、任一專責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列席另一專責工作小組的會議,但應最少提前兩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委員會主席

                及舉行會議的專責工作

               

第九條

專責工作小組之會議召集

 

        專責工作小組召集人應於會議前最少五個工作天向專責工作小組各成員作出召集通知,并通知委員會主席。

 

第十條

專責工作小組之建議

 

        一、專責工作小組的建議是指包括經分析、研究、會議討論後所得的意見、提議、解決方法或報告等。

 

        二、專責工作小組的建議由專責工作小組負責整理、編撰,並須經召集人及專責工作小組成員簽署。

 

第十一條

會議紀錄

 

一、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專責工作小組的會議紀錄應摘錄會議所討論的事項,並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

        議程所載事項、出席成員及 被邀請之列席人士。  

 

二、委員會全體會議紀錄應派發予委員會全體成員。

 

三、專責工作小組會議紀錄應派發予委員會全體成員。

 

第十二條

技術及行政輔助

        一、委員會技術及行政輔助人員負責:

(一)  對委員會及專責工作小組提供行政上的技術輔助及與其組織運作有關的文書處理。

(二)  聯絡委員會及專責工作小組成員、核定會議人數、編製會議議程、派發召集通知、預備會議及繕寫會議紀錄。

(三)  向委員會及專責工作小組成員分發會議文件。

(四)  接收委員會成員提出索取資料的書面要求。

   

第十三條

本規章的修訂

 

       一、經最少二分之一委員會成員的建議,可對本規章提出修訂。

       二、修訂的討論視乎全體會議工作程序的有關安排而定。 

       三、決議取決於三分之二委員會成員的特定多數票;倘出現票數相等時由主席投決定票 

 

第十四條

最後規定

 

       在理解或執行本規章時倘出現疑問,將由委員會主席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