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 委員利益聲明原則
一. 內容
利益聲明是指委員會成員在参與委員會及專責工作小組的會議時,當討論到某一事項,或就某一事項展開研究或提出建議之前,由委員自我判斷與該事項可能存在的利益關係,並主動作出聲明,目的在於讓其他的委員考慮其言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 原則
1. 非強制性
2. 自願申報
三. 聲明
1. 聲明應即場口頭提出。
2. 如多次涉及同一事項,委員只需在第一次作出聲 明。
3. 聲明宜簡明扼要,讓聽者能瞭解其利益性質即可。
4. 有關聲明將記錄在該次的會議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