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
委員利益聲明原則

一.    內容

    利益聲明是指委員會成員在参與委員會及專責工作小組的會議時,當討論到某一事項,或就某一事項展開研究提出建議之前,由委員自我判斷與該事項可能存在的利益關係,並主動作出聲明,目的在於讓其他的委員考慮其言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    原則

 

1.    非強制性 

2.    自願申報 

三.    聲明

 

1.    聲明應即場口頭提出。  

2.    如多次涉及同一事項,委員只需在第一次作出聲 明。 

3.    聲明宜簡明扼要,讓聽者能瞭解其利益性質即可。

4.    有關聲明將記錄在該次的會議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