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4/2005 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了逐步提高澳門市民的綜合生活素質,進一步改善商戶的營商環境,善用土地資源,提升本澳整體的旅遊城市形象,推動各城區的協調發展,政府將積極有序地推動本澳的舊區重整工作。

            為使制訂的政策及採取的措施能更好地符合本澳實際情況的需要,有必要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諮詢委員會,就舊區重整的各項問題提供意見及建議。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  設立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二、 委員會的職能是就舊區重整的各項問題收集社會不同階層的意見,作出評估并提出建議供政府及相關的機構參考。
三、  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其他政府部門代表,人數不超過十名;

(五)專業人士及其他社會人士,人數不超過四十名。

四、  上款(四)項及(五)項所指的代表和人士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五、  第三款(三)項所指的代表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六、  委員會可設立顧問職務,直接協助委員會主席,其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並訂定其報酬。  
七、  根據實際的工作需要,委員會內得設立專責工作小組,就具體的問題進行研究及向委員會主席提交意見書。  
八、  委員會在一般運作上所需的技術及行政人員,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以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  
九、 委員會得邀請被認為對履行其有關職責合適,但在委員會內并無代表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又或向其進行諮詢。 
十、 除主席外,委員會的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十一、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十二、 委員會的存續期為三年,可以續期。  
十三、 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