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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逐步提高澳門市民的綜合生活素質,進一步改善商戶的營商環境,善用土地資源,提升本澳整體的旅遊城市形象,推動各城區的協調發展,政府將積極有序地推動本澳的舊區重整工作。
為使制訂的政策及採取的措施能更好地符合本澳實際情況的需要,有必要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諮詢委員會,就舊區重整的各項問題提供意見及建議。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 一、 |
設立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
| 二、 |
委員會的職能是就舊區重整的各項問題收集社會不同階層的意見,作出評估并提出建議供政府及相關的機構參考。 |
| 三、 |
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其他政府部門代表,人數不超過十名;
(五)專業人士及其他社會人士,人數不超過四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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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上款(四)項及(五)項所指的代表和人士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
| 五、 |
第三款(三)項所指的代表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
| 六、 |
委員會可設立顧問職務,直接協助委員會主席,其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並訂定其報酬。 |
| 七、 |
根據實際的工作需要,委員會內得設立專責工作小組,就具體的問題進行研究及向委員會主席提交意見書。 |
| 八、 |
委員會在一般運作上所需的技術及行政人員,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以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 |
| 九、 |
委員會得邀請被認為對履行其有關職責合適,但在委員會內并無代表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又或向其進行諮詢。 |
| 十、 |
除主席外,委員會的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
| 十一、 |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
| 十二、 |
委員會的存續期為三年,可以續期。 |
| 十三、 |
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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