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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最低補償標準、特惠津貼及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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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為甚麼要訂立業權最低補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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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業權最低補償標準作為法定標準,是業主在重建過程中能否獲得合理補償的堅強保障,發展商必須以不低於該標準向業主作出補償。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專責小組建議該標準應是使業主可以在同區購買到同質量一定樓齡的住宅物業,小組並建議成立估價委員會專責重建項目中涉及樓宇單位的估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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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評估物業最低補償標準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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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進行物業評估時,需考慮的因素至少應包括:面積、用途、位置、樓宇質量、周邊環境、公共設施和樓齡等。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專責小組在討論物業估價時建議僭建物不應予以補償,違法更改用途的單位按原法定用途計算其物業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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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業主何時可知道業權最低補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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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業主簽署「重建及業權最低補償標準聲明書」前,政府會向業主發出相關的補償標準資料,此時,業主可以清楚知道物業的現金補償標準是多少。若重建項目具備條件,可採用價值單位作為除現金以外的補充補償方式,業主同時還可以知道物業的價值單位補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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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業主可否就業權最低補償標準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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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業主可透過簽署「重建及業權最低補償標準聲明書」,表達是否同意接受業權最低補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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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哪些補償方式可供業主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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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業權補償方式以現金補償為主。
若重建區的條件許可,則提供現金補償及價值單位補償兩種方式供業主選擇,價值單位補償方式是作為現金補償方式外的補充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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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業的補償程序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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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負責重建工程的發展商將按投標時的承諾向業主提出補償建議,雙方經公平合理磋商,若業主接受,則雙方辦理物業買賣事宜;若業主不同意或拒絶磋商,雙方可透過仲裁及司法上訴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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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除業權最低補償標準外,是否還有其他的補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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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除了業權最低補償標準外,構思中還建議向居民提供特惠津貼和安置措施,以補償居民因搬遷而受到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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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惠津貼或安置措施適用於哪些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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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特惠津貼或安置措施的適用對象包括業主、合法租戶及合法業務經營者,這有別於「業權最低補償標準」適用對象僅是業主。特惠津貼或安置措施由發展商按投標時的承諾具體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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