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性的仲裁及司法上訴機制

1.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有否設立強制收購業權機制?

為了防止因極個別特殊情況的出現,而嚴重阻礙重建的進程,構思中的法律草案將設立強制收購業權機制。由私人發展商(非政府)推動的重建項目,在重建收購過程中,若發展商收購的業權達到法定比例,可向法院遞交相關的法定要件以申請引用強制收購業權機制。鑑於由私人發展商推動的重建項目可能在政府劃定的重整區內或區外,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專責小組建議重整區外的法定比例需要訂得較高,而區內的則可以採用相對較低的法定比例。 

 

 

2.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設有哪些針對性的仲裁機制?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設有自願仲裁和必要仲裁兩種針對性的仲裁機制。

 

1.

自願仲裁:當發展商與業主對收購的金額存有差距,以致未能達成收購協議時,雙方可基於合意簽署仲裁協議,透過仲裁程序對雙方之間關於收購業權的爭議作出決定。在作出決定後,雙方當事人不得向有權限法院提出上訴,藉此爭議裁決所判定的金額。

 

2.

必要仲裁:當業主不願意與發展商就收購物業進行磋商,或者在未能達成收購協議的情況下不願意以自願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有關爭議便須透過必要仲裁解決。在必要仲裁中,如雙方當事人對裁決所判定的金額仍有爭議時,可以向有權限的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