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内部规章

  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刊登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第

        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而设立,其内部运作受上述批示及本内部规章规范。

第一条

委员会职能

  委员会的职能是就旧区重整的各项问题收集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作出评估并提出建议供政府及相关的机构参考。

第二条

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由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成员组成。

 

第三条

主席的权限

一、 主席的权限为:

(一)代表委员会。

(二)召集及主持全体会议。

(三)核准会议议程。

(四)就议程内容提出进行讨论。

(五)推动委员会的运作。

(六)建议设立专责工作小组及跟进其运作。

(七)向全体大会建议专责工作小组的召集人及成员名单,供全会议决。

(八)行使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及本规章所规定的其它权限。

二、 主席可将其权限授予专责工作小组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建议、见解、意见或提议,并将文本呈交予主席或专责工作小组召集人,而该权利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行使。

 

第五条

全体会议

 

  一、委员会每年召开三次平常全体会议;主席亦可主动提出或应委员会最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请求,召开特别全体会议。

 

  二、主席于会议前最少七个工作天向委员会全体成员作出召集通知;召集通知应列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三、委员会在多数成员出席下举行会议,包括主席或其代任人。

 

  四、关于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决议取决于出席成员的简单多数票;倘出现票数相等时由主席投决定票

 

  五、有需要时,委员会主席得邀请其它政府部门代表、私人机构代表或其它人士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专责工作小组

 

  一、委员会可根据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七款的规定设立专责工作小组。

 

  二、专责工作小组主要就其本身专题相关的事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提议、解决方法等,并以书面

                方式向委员会主席呈交建议。

 

第七条

专责工作小组召集人

 

专责工作小组召集人负责召集及主持专责工作小组会议、拟定议程及推动专责工作小组的运作。

第八条

专责工作小组会议

 

  一、专责工作小组每年举行六次平常会议;召集人亦可主动或应最少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二、有需要时,委员会主席得邀请其它专业人士及社会人士以常邀人士身份列席会议。

 

三、因应具体议题,委员会主席得邀请其它政府部门代表、私人机构代表或其它人士列席相关会议。

 

  四、任一专责工作小组的成员可列席另一专责工作小组的会议,但应最少提前两个工作天以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

                及举行会议的专责工作小组的召集人,且无权收取出席费。

 

第九条

专责工作小组之会议召集

 

  专责工作小组召集人应于会议前最少五个工作天向专责工作小组各成员作出召集通知,并通知委员会主席。

 

第十条

专责工作小组之建议

 

  一、专责工作小组的建议是指包括经分析、研究、会议讨论后所得的意见、提议、解决方法或报告等。

 

  二、专责工作小组的建议由专责工作小组负责整理、编撰,并须经召集人及专责工作小组成员签署。

 

第十一条

会议纪录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责工作小组的会议纪录应摘录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并列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议程所载事项、出席成员及被邀请之列席人士。

二、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录应派发予委员会全体成员。

三、专责工作小组会议纪录应派发予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十二条

技术及行政辅助

  一、委员会技术及行政辅助人员负责:

(一) 对委员会及专责工作小组提供行政上的技术辅助及与其组织运作有关的文书处理。

(二) 联络委员会及专责工作小组成员、核定会议人数、编制会议议程、派发召集通知、预备会议及缮写会议纪录。

(三) 向委员会及专责工作小组成员分发会议文件。

(四) 接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索取资料的书面要求。

 

第十三条

本规章的修订

 

  一、经最少二分之一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可对本规章提出修订。

  二、修订的讨论视乎全体会议工作程序的有关安排而定。

  三、决议取决于三分之二委员会成员的特定多数票;倘出现票数相等时由主席投决定票

 

第十四条

最后规定

 

  在理解或执行本规章时倘出现疑问,将由委员会主席经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