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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逐步提高澳门市民的综合生活素质,进一步改善商户的营商环境,善用土地资源,提升本澳整体的旅游城市形象,推动各城区的协调发展,政府将积极有序地推动本澳的旧区重整工作。
为使制订的政策及采取的措施能更好地符合本澳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谘询委员会,就旧区重整的各项问题提供意见及建议。
基于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 一、 |
设立澳门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 |
| 二、 |
委员会的职能是就旧区重整的各项问题收集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作出评估并提出建议供政府及相关的机构参考。 |
| 三、 |
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运输工务司司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当委员会主席不在或不能视事时,由其代任主席职务;
(三)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四)其他政府部门代表,人数不超过十名;
(五)专业人士及其他社会人士,人数不超过四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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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上款(四)项及(五)项所指的代表和人士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 |
| 五、 |
第三款(三)项所指的代表由运输工务司司长以批示委任。 |
| 六、 |
委员会可设立顾问职务,直接协助委员会主席,其由运输工务司司长以批示委任,并订定其报酬。 |
| 七、 |
根据实际的工作需要,委员会内得设立专责工作小组,就具体的问题进行研究及向委员会主席提交意见书。 |
| 八、 |
委员会在一般运作上所需的技术及行政人员,由建设发展办公室以包工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方式聘用。 |
| 九、 |
委员会得邀请被认为对履行其有关职责合适,但在委员会内并无代表之公共或私人实体参加会议,又或向其进行谘询。 |
| 十、 |
除主席外,委员会的成员因参加会议有权收取出席费,其金额相当于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订定的出席费金额。 |
| 十一、 |
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负担,由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的预算承担。 |
| 十二、 |
委员会的存续期为三年,可以续期。 |
| 十三、 |
本批示自公布的翌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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