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权最低补偿标准、特惠津贴及安置措施  

1.  

政府为甚么要订立业权最低补偿标准?

业权最低补偿标准作为法定标准,是业主在重建过程中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的坚强保障,发展商必须以不低于该标准向业主作出补偿。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专责小组建议该标准应是使业主可以在同区购买到同质量一定楼龄的住宅物业,小组并建议成立估价委员会专责重建项目中涉及楼宇单位的估价工作。  

 

 

2.

评估物业最低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在进行物业评估时,需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包括:面积、用途、位置、楼宇质量、周边环境、公共设施和楼龄等。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专责小组在讨论物业估价时建议僭建物不应予以补偿,违法更改用途的单位按原法定用途计算其物业价值。  

 

 

3.

业主何时可知道业权最低补偿标准

在业主签署「重建及业权最低补偿标准声明书」前,政府会向业主发出相关的补偿标准资料,此时,业主可以清楚知道物业的现金补偿标准是多少。若重建项目具备条件,可采用价值单位作为除现金以外的补充补偿方式,业主同时还可以知道物业的价值单位补偿标准。

 

 

4.

业主可否就业权最低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可以。业主可透过签署「重建及业权最低补偿标准声明书」,表达是否同意接受业权最低补偿标准。

 

 

5.

有哪些补偿方式可供业主选择?

业权补偿方式以现金补偿为主。
若重建区的条件许可,则提供现金补偿及价值单位补偿两种方式供业主选择,价值单位补偿方式是作为现金补偿方式外的补充手段。

 

 

6.

物业的补偿程序如何?

负责重建工程的发展商将按投标时的承诺向业主提出补偿建议,双方经公平合理磋商,若业主接受,则双方办理物业买卖事宜;若业主不同意或拒絶磋商,双方可透过仲裁及司法上诉解决。

 

 

7.

除业权最低补偿标准外,是否还有其它的补偿项目?

除了业权最低补偿标准外,构思中还建议向居民提供特惠津贴和安置措施,以补偿居民因搬迁而受到的损失。  

 

 

8.

特惠津贴或安置措施适用于哪些对象?

「特惠津贴或安置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业主、合法租户及合法业务经营者,这有别于「业权最低补偿标准」适用对象仅是业主。特惠津贴或安置措施由发展商按投标时的承诺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