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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的仲裁及司法上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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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有否设立强制收购业权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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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为了防止因极个别特殊情况的出现,而严重阻碍重建的进程,构思中的法律草案将设立强制收购业权机制。由私人发展商(非政府)推动的重建项目,在重建收购过程中,若发展商收购的业权达到法定比例,可向法院递交相关的法定要件以申请引用强制收购业权机制。鉴于由私人发展商推动的重建项目可能在政府划定的重整区内或区外,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专责小组建议重整区外的法定比例需要订得较高,而区内的则可以采用相对较低的法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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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设有哪些针对性的仲裁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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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设有自愿仲裁和必要仲裁两种针对性的仲裁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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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愿仲裁:当发展商与业主对收购的金额存有差距,以致未能达成收购协议时,双方可基于合意签署仲裁协议,透过仲裁程序对双方之间关于收购业权的争议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有权限法院提出上诉,藉此争议裁决所判定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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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必要仲裁:当业主不愿意与发展商就收购物业进行磋商,或者在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情况下不愿意以自愿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有关争议便须透过必要仲裁解决。在必要仲裁中,如双方当事人对裁决所判定的金额仍有争议时,可以向有权限的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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